國立成功大學3Rs替代測試產學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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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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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聯盟會員之服務或輔導規劃

主管機關環保署化學局開放業者以豁免項目、國際資料庫引用、文獻回顧、結構活性推估或繳交測試計畫等多元方法資料繳交。部分物質經多元方法後仍無法取得所有項目資料,仍有實施測試需求。本產學技術聯盟將協助聯盟會員執行替代測試,減少常規動物測試的施行。協助廠商解決技術實務問題,以提升業界競爭能量。

  1. A. 對聯盟會員之服務項目:
    (a)將5種目標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測試項目,依不同物質之特性,明列物質可豁免項目、可繳交測試計畫書項目及可採替代測試之項目,供聯盟會員參考。(b)估算說明替代測試單一項目及整體標準登錄所需費用。執行聯盟會員廠商委託替代測試項目,補足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資料缺口。(c)協助聯盟會員撰寫完整化學物質登錄文件以順利完成化學物質登錄作業。
  2. B. 對聯盟會員之輔導規劃:
    (a)針對運作同一種化學物質聯盟會員,輔導業者針對單一項目進行一次試驗以避免重複試驗。先期加入聯盟之會員廠商可依需求主動提出測試項目,由聯盟協調其他擁有相同物質的廠商會員進行一次測試,並分擔測試費用。後期加入聯盟之會員廠商須支付授權使用費,方可使用已完成之測試資料。測試費用分擔辦法、測試資料授權辦法等由聯盟自訂之。(b)本產學技術聯盟與環保署化學局法定業務相關,化學局將提供適當行政指導及支援。會員廠商提出測試需求並完成繳費後,由聯盟進行替代測試。替代測試未完成前,會員廠商即可彙整手中除委託測試項目外已有的資料,以個別或共同登錄方式向化學局提交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文件。化學局得依聯盟會員廠商提出之其他資料完整程度,發給標準登錄完成碼。

聯盟運作方式(例如:聯盟運作模式規劃、會員數量及會費、會員出資、會員參與程度等)、預期困難及解決途徑

本產學技術聯盟主要目標在發展動物替代測試核心技術協助產業界完成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參與聯盟運作組成單位包括科技部、環保署化學局、聯盟廠商會員及執行動物替代測試的大專院校。聯盟運作模式規劃如下圖所示,茲分述如下:

  1. (1) 科技部:
    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又稱產學小聯盟)為科技部鼓勵學術界研究人員以其過去研發成果為主軸,成立「核心技術實驗室」,與業界共同組成聯盟會員形式,讓產學間增加互動,提升業界的競爭能量。科技部提供平台及部分經費讓聯盟得以啟動及運作,產業界可以較為放心在政府單位挹注之平台完成特定替代測試項目以提交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文件。
  2. (2) 環保署化學局:
    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為環保署化學局之法定業務,而發展非動物實驗之替代測試為國家既定政策,因此化學局將提供本產學技術聯盟適當行政指導及支援。
  3. (3) 聯盟廠商會員:
    中華民國化學工業責任照顧協會(TRCA)將協助本產學技術聯盟聯繫5種目標既有化學物質所牽涉到的相關企業,合力舉辦說明會,邀請廠商加入成為聯盟會員。會員入會辦法及分級差異化收費標準請參照聯盟廠商會員契約書或會員申請表。廠商會員不僅限相關產業廠商加入,其他對相關技術領域有興趣業者亦可參加。
  4. (4) 大專院校:
    成大團隊組成之聯盟將協助廠商會員規劃特定化學物質可豁免項目、可繳交測試計畫書項目及可採替代測試之項目並執行委託替代測試。依不同標準登錄級別所需繳交毒理/生態毒理替代測試及後續相關的危害及暴露評估項目不同,如有成大團隊聯盟專業不足之處,將尋求適當專長之專家協助。同一化學物質同一項目以一次替代測試為限,之後加入會員廠商須另付費取得授權使用既有測試結果,亦將協助聯盟會員撰寫完整化學物質登錄文件以順利完成化學物質登錄作業。

企業加入聯盟須填寫合作意願書並於科技部核定計畫通過後繳交會員年費。聯盟會員之權利及義務說明如下:

會員繳納會員費後,於有效資格期間可享有下列之聯盟權利及服務:

  1. ➤ 化學品登錄諮詢服務一次。
  2. ➤ 聯盟協助規劃會員欲登錄化學物質所需之替代測試項目。
  3. ➤ 聯盟協助整合會員登錄項目需求,分擔測試成本,降低會員負擔與避免重複測試,發揮聯盟資源最大效益。
  4. ➤ 協助估價會員登錄所需測試評估費用,另簽訂產學契約委由聯盟協助完成測試評估,授權會員使用測試評估結果於國內化學品登錄之用。
  5. ➤ 協助完成登錄報告撰寫提供會員繳交及協助後續修訂至該次登錄完成。
  6. ➤ 會員可免費參加聯盟所舉辦之技術研討會、聯盟推廣說明會。

會員之義務 :

  1. ➤ 會員需繳交年費以維持會員資格及享有聯盟所提供之服務,會員資格有效期限為繳交會員費起一年內。
  2. ➤ 測試評估結果之智慧財產權為聯盟所有,會員因參與合作項目而知悉或持有與合作項目相關之機密文件或測試評估資訊時,非經同意皆不得任意公開、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
  3. ➤ 會員應確認參與本聯盟之相關人員知悉本合約之保密義務,任一方參與之相關人員違反者,視為該方違反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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